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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十堰:武当“洋弟子”归山参访

来源:gravdcn发布时间:2024-12-18 18:16:20

新京报记者获得方城县政府于2005年9月作出的方政处[2005]003号行政决定书显示,湖北县政府决定注销张国华持有的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,湖北并指出张国华的第50号建设用地批准书,权源是第149号证,两者位置严重错位。

这场持续了21年的纠纷,堰山参仍悬而未决。这类案件背后往往掺杂着错综复杂的关系,武当导致诉讼持续时间长,最终法院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也较为常见。

湖北十堰:武当“洋弟子”归山参访

长期的诉讼纠纷,洋弟让两家人都疲惫不已。现张国华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,湖北属无过错方,湖北刘西清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后,在争议诉讼期间,法院通知暂停建设的情况下强行建房,属过错方。对于张、堰山参刘二人的土地争议,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,法院也可通过政院联动的机制,促进问题的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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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月,武当方城县国土资源局,向张国华发送解除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》的通知。本案中,洋弟张国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证,获得了土地使用权,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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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年10月,湖北刘西清雇用了施工队,进入自己已缴纳了41700元土地出让金的商业用地,准备建房。

刘西清回忆,堰山参他当时到土地部门查询,并想要办理土地使用证时,才发现张国华已经取得了这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。张国华称,武当2004年,武当刘西清将方城县政府诉至法庭时,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明确提到,刘西清和东关村二组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是违法行为,刘西清就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。

方城县政府的方政处[2008]03号行政决定书,洋弟指出张国华最早取得的第149号证,超出了方城县委政研室与东关村二组签订的协议书面积,决定注销该证。南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裁定后,湖北她申请再审被驳回,只好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。

成为这块地唯一使用权的一方后,堰山参张国华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(处理刘西清所建小楼)。法院认为:武当因刘西清与张国华的建设用地批准书,四至面积相同、且双方缴纳的出让金一致,本院认为原、被告争议的土地是重合的。